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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药行业责任关怀联盟工作办法

  • 发布时间:2019-08-07 11: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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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农药行业责任关怀联盟是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协会工作机构,由承诺实施责任关怀的单位组成;属非独立法人的二级组织。

第二条  本联盟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下属的联盟,工作开展受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领导,重大事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接受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本联盟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传达政府对农药行业责任关怀的相关要求和规范,在政府、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章程》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中国农药行业责任关怀相关活动,密切与各承诺实施责任关怀单位之间的联系,对承诺实施责任关怀的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促进国际农化行业间的交流,推动中国农药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联盟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架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和秘书处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处内。

第五条  本联盟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主任委员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兼任。

第六条  委员大会由正式成员组成,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七条  委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工作办法;

(二)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三)确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研究决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是本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一)协调本工作委员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联盟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四)指导具体开展工作;

(五)协调开展内外交流。

第九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筹备、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组织讨论并决定委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联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

(五)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协助主任委员具体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职责

(一)遵守本联盟的工作规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自觉遵守会规、会约及行规行约;

(二)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本联盟工作,经常和本委员会保持联系,提供本联盟所需要的与责任关怀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每年41日提交上年度践行责任关怀理念的实践经验分享,以便于联盟向社会发布《中国农药行业责任关怀年报》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联盟为团体(单位)委员制。委员单位的主体是承诺实施责任关怀的单位。凡具有法人资格并已加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会员的农药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业、认可并遵守本规程的均可申请入会,经联盟讨论通过,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批准后成为本联盟会员。非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会员申请入会,经讨论通过后应同时补办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条件

(一)自愿参加本联盟,按照规定办理申请;

(二)遵守本联盟的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加入本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加入本联盟的申请;

(二)秘书处预审;

(三)委员大会批准;

(四)由秘书处颁发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责任关怀联盟委员证书。

第十五条  本联盟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优先、优惠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优惠享有本联盟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成员,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证书。

第十八条  委员违反联盟规程,不履行义务,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联盟业务范围

(一)开展责任关怀基础工作研究,组织责任关怀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研究,探索建立责任关怀评估认证机制;

(二)组织并开展责任关怀宣传、研讨和专题培训,搭建信息交流和沟通平台,提升行业、企业和员工对责任关怀的认知;

(三)组织开展交流、考察和参观活动;

(四)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对责任关怀在政策方面的支持,提高企业实施责任关怀的积极性;

(五)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关注国际上责任关怀新动向,了解有关国际组织开展责任关怀活动情况,并组织与国际组织、国外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照项目缴纳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有关部门委托工作的拨款;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

(一)为会员单位服务和落实本会工作计划而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二)本联盟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必要的支出;

(四)本联盟财务接收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本联盟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三年一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一四年十一月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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