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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从事农药生产、科研、管理、经营贸易以及上下游产业链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农协,英文名称为 China Crop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CCPIA 。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建引领,引导行业团结奋进、守正创新、可持续发展,践行责任关怀。积极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反映行业、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促进国际交往,努力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为会员提供高质量职业化服务。团结全体会员,将协会造就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忠诚担当、廉洁自律、业务全面、专业精通、健康成熟的先进行业组织,凝聚起全行业的积极力量,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农药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为建设现代农药工业强国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在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作用。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主要业务管理部门是农业农村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农业农村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cpi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研究制定与宣贯,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研究、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开展行业市场监测与产能预警研究,发布农药市场价格指数,为会员、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动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开展团体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五)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经国家科技部备案设立“中国农药科学技术奖”,鼓励产品创制与工艺创新,强化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展行业科技成果评价、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六)推动农药行业品牌标准化建设,培育行业示范性标杆品牌,释放品牌价值引领效应,推广品牌建设实践经验,鼓励会员企业围绕各自优势构筑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增强品牌建设能力和国际化运营能力;

    (七)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积极贯彻“一带一路”倡议,拓展交流渠道,强化国际商贸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国际履约研究,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工作,维护进出口公平贸易秩序和产业安全;

    (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紧扣行业前沿热点,根据市场与企业实际需求,搭建技术交流与信息共享的专业化服务平台,举办国际化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开展产业巡诊和企业定制化诊断,为会员单位开展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工艺升级、质量提升、环境保护、节能降碳、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等工作提供支撑;

    (九)健全农药行业特色人才培养机制,完善重要岗位人才能力评价标准体系,依法依规组织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能力培训,参与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和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技术能级,夯实农药产业发展的人才基础;

    (十)构建行业社会责任践行体系,强化会员单位责任担当价值共识,系统化开展责任关怀理念推广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培训工程,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十一)依法依规管理本会主管主办的杂志、网站、新媒体等行业媒体,出版发行专业刊物、行业发展报告与行业资料,及时、准确传递行业动态并引导正向舆论,为产业发展构建良性信息生态;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愿积极参与本会工作。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单位简介等其他辅助性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取行业信息,请求本会支持解决政策及技术问题的优先权;

    (五)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积极参加行业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关怀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长期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遵守《章程》,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各项活动,自觉为行业发展工作做贡献;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3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1.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

    2. 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的;

    3. 与拟任职协会的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或者与协会其他负责人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4.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

    6. 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7.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

    8. 被列入不适宜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的;

    9.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10. 影响作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

    落实协会负责人与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有关要求,协会会长与党组织书记由同一人担任。

    负责人一般不提名距最高任职年龄不满1年的人员。除轮值会长以外,会长一般不再提名为副会长或秘书长人选,同一职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有1/5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党建、人事、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党建、人事、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对理事会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27日第十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