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rop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P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国农药生产、加工、科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市场化原则,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 

(三)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法规,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四)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 

(五) 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经济运行数据的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六) 开展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责任关怀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 参与质量监督,培育和推进新产品的开发工作; 

(八)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与职业培训,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 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网站、刊物,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融资等咨询服务; 

(十)组织技术和信息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 

(十一)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端、产业损害调查,组织会员做好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参与国际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十二) 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四)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以农药生产和加工、农药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为主的生产、科研、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省市级农药(工业)协会,可以申请可以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在本团体中积极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七)积极参加行业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关怀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通过本团体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服务,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思想作风好。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检查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18日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