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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国务院通过

  • 发布时间:2017-02-09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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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1)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2)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3)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

    草案明确由农业部门统一负责农药生产管理。《农药管理条例(草案)》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并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
    同时草案明确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鼓励减少农药施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通过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农药合规生产。
    草案明确农药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草案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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